离婚案件三大问 ——如何离婚,如何多份财产、如何获得抚养权
离婚案件三大问
——如何离婚,如何多份财产、如何获得抚养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工作,我发现离婚问题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了。(没有之一)在所有离婚问题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三点就是,我怎样可以成功离婚,离婚了我能分到多少钱,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今天,我将就这三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如何成功离婚。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需要强调一点,我们国家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这意味着,要想离婚一定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婚。很多人都会问,分居多久了会自动离婚,这是对于法律条文的误解,我国没有自动离婚,没有自动离婚,没有自动离婚。(重要的事说三遍)
那么,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一般如何选择呢?先要知道一点,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速度远远超过诉讼离婚。如果你是仅仅想脱离这段婚姻关系,那么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好聚好散是最好不过了。当然,实务中达成协议离婚的比较少了,或者说如果能达成协议离婚也就不会再请教律师这个问题了。不过,这里我还是简单说下协议离婚的方法。
(1)、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 居民身份证 ;③ 离婚协议书 ; ④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 婚姻登记机关 的要求填写 《离婚申请书》 。
(3)、离婚协议书如何填写,大家可以选择找律师代写或者自行网上找模板填写。主要包含的内容是双方的身份信息,双方明确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探望权问题,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等。
关于离婚协议书,这里我强调一下,如果双方最后没有成功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书不具备任何效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你不能拿着离婚协议书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抚养等问题的约定都没有参考意义,就是说,如果你协议离婚不成,选择向法院诉讼离婚,你无法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判决。
那么如果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问题反悔了怎么办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现在遇到的比较多的大体就以上这些问题,当然具体到每一个离婚案件中肯定有所不同,想要获得更专业的法律帮助还是需要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介入。
说完了协议离婚,我们来说诉讼离婚,这个可能是更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首先,大家要明白诉讼离婚的周期是比较长的,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希望大家有个心理准备。
进入正题,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诉讼离婚是否可以成功离掉。这里我将法律有关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列给大家: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于下列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但是,希望大家明白,即使有上述情形,并且你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不意味着法院一定判决离婚。实务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概率是相对较低的。
那么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怎么办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没有新理由一般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再起诉离婚。不过,一般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了。
起诉离婚主要需要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份给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这里可能有些当事人表示结婚证被对方掌握,自己没有办法提供,那么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处办理婚姻关系证明。);起诉书(建议律师代写,也可以自己找模板写)。
最后关于起诉离婚,有一点男方一定要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关于离婚时能分多少钱的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在此我简单罗列几个情形并附上法律条文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来明确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属个人所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看到这,我们先明确一个问题,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不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结婚多少年后一方婚前的房子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那么婚前财产是否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可以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如果有婚内财产协议,那么就可以将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实质上相当于赠与,那么一定要及时交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要及时将房产证上加名字,不然可能面临撤销赠与的后果。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问的最多就是两个,一个是房子,另一个是债务。我这里仅仅就这两个问题详细讨论下,其他财产问题,这里不多作赘述了,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详细解答。
哪些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哪些又不属于共同财产呢?先请牢记一点,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使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情况如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房产基本就以上这些情况,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查找相应的处理方法。如果有其他情况,可以咨询我,接下来说说债务问题,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简单总结一下的话就是,借款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就是共同债务需要一起偿还,如果是一方私自借款且自用的话,那么能证明这点的情况下,对借款不知情的一方不用偿还。
说完了房产和债务两个大头,我们来讨论下,具体是如何分割的,分割时需要考虑的点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协商是第一位,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说到这里就顺便解答些当事人的问题,很多人问有出轨、家暴情况的是不是可以多分财产,法律上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不过这种情形下,受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有一种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那就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简单说下彩礼问题,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退还呢,有以下几个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到这,相信大家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了,还是那句话,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希望获得更详细的解答和方案的可以找一个律师交流交流。
3、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
我们先说下抚养权,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这部分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我将相关法律条文,提供给大家,大家可以根据条文判断是否可以获得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还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一段时间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了,希望通过诉讼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抚养权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确定了抚养权后,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
在给出相关法律条文前,需要双方都明确知道的一点就是,没有所谓的放弃抚养一说。抚养是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金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此外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就是实务中大家在离婚案件最关心的三个问题的简单解答,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是那句老话,法律条文仅仅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还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同时,每个案件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要想获得更详细的解答和帮助,可以联系我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
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