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顶尖人才招揽。
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
A
类人才(
ABCDE
类人才以最新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下同),经认定给予
500
万元个人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
A
类人才的团队,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研发投入
1:1
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研发投入从人才引进日起算,以专项核算结果为准,下同);对省
“
鲲鹏行动
”
计划入选者,按省财政奖补
1:1
的标准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配套支持,累计最高给予
2
亿元支持。
2
.加快高端人才引进。
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
B
类、
C
类人才,在全职到岗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个人奖励(对省特级教师,从市外新全职引进的给予
50
万元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的按年度考核奖的形式发放奖励)。企业每新全职引进
1
名
B
类、
C
类科技创新类人才,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
1:1
比例分别给予
500
万元、
300
万元奖励。支持高端人才以柔性形式来温创新创业,个人奖励最高可按全职奖励的
50%
兑现。
3
.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育。
更大力度实施
“
全球精英引进计划
”
,给予创新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入选者
30
万元、
30
万元、
15
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
10
万元、
5
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按上级奖励
1:1
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实施市
“
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
,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类,分别给予
50
万元、
15
万元-
40
万元、
15
万元-
40
万元特殊支持,分
3
年拨付。
4
.壮大中坚人才力量。
实施
“
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
”
,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和实际贡献为主要认定标准的企业中坚人才认定体系,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从市外引进从事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等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设计师等,经认定后,正高级、副高级新动能工程师分别享受本政策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待遇,并按正高级每人
20
万元、副高级每人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分
2
年发放。
5
.突出青年人才集聚。
对新全职来温工作的
35
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位大学(以最新一期
ARWU
、
THE
、
QS
、
U.S.News
排名为准)或国内
“
一流大学
”“
一流学科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
6
万元、
4
万元、
3
万元就业补贴,分
2
年发放。毕业
2
年以内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
2000
元、
1000
元、
500
元、
300
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
2020
〕
73
号)执行。优先推荐青年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项目,重大人才工程向青年人才倾斜。组建青年英才举荐委员会,不拘一格举荐选拔特别优秀、有发展潜能的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研究生,直接认定为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对象。
8
.推进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经评审分
“
顶尖(
Ⅰ
类)
”“
杰出(
Ⅱ
类)
”“
领军(
Ⅲ
类)
”“
优秀(
Ⅳ
类)
”
给予资助,其中科技型团队分别给予
30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
万元、
1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其他类别资助额度减半。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照省级财政投入额度给予
500
万元、
10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对特别重大团队可实行
“
一事一议
”
确定支持额度。
二、加大人才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9
.创业启动支持。
大力支持
ABCDE
类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温创办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
500
万元
“
创业券
”
支持,按项目协议和实际投入
1:1
配套分批兑现。对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评定的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落地协议兑现,一般分两期各按
50%
拨付,经项目注册、真实落地、验收等程序后拨付首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当年度销售额达到政府资助总额后拨付第二期资金。对获得首批创业启动资金(创业券)的项目,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授予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称号。对
ABC
类人才领衔的重大创业项目,可
“
一事一议
”
确定支持额度。
10
.创业发展资助。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在注册成立企业
5
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
8
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
3%
奖励,累计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入选
“
省领军型创业团队
”
的,给予
500
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11
.研发投入补助。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在注册成立企业
5
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
8
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按
3
年内发生研发投入(含新购设备费)的
15%
、新增产业化空间租金的
5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
12
.做强
“
人才投
”
。
对向种子期、初创期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同时持有期满
2
年(
24
个月)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15%
给予奖励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天使投资机构由外地引入至本市的已运行项目,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13
.完善
“
人才贷
”
。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
“
人才贷
”
项目,给予人才创业项目贷款优惠。对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由人才(科技)银行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信用贷款,并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80%
贴息。贴息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兑现,累计最多补助
24
个月。
14
.深化
“
人才保
”
。
对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给予单笔最高
1000
万元贷款担保,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1%
给予补助,单一企业担保费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15
.支持以赛引才。
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带项目来温参加
“
全球精英创新创业大赛
”
,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大赛奖金,其中
50%
奖励在颁奖典礼上由市财政兑现,剩余
50%
奖励待项目落地正式运营后由落地县(市、区)兑现。对获得落地奖金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可认定为
“
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分别给予不少于
600
万元、
300
万元、
200
万元综合资助,由落地县(市、区)根据落地协议,按本政策第
9-14
条兑现。
16
.保障场地空间。
鼓励县(市、区)、园区为
E
类以上人才创业项目、“全球精英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落地项目提供优质场地空间,前
5
年给予最高
2000
平方米场地免租或减租优惠政策。
A
类、
B
类、
C
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一区五园
”
的,给予
3
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涉及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
M0
)政策。
17
.优化工商登记。
外籍人才可持
“
浙江红卡
”
直接申办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免除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要求。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持
“
浙江红卡
”
直接申办内资企业工商登记。
E
类以上人才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19
.提供购房补贴。
向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
A
类、
B
类、
C
类、
D
类人才分别发放
500
万元、
100
万元、
80
万元、
60
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双一流
”
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
4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
2
个
40
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名额当年有效,在人才购房时落实。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
60
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温州市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产权行政限制,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
10
年。以上人才在温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其公积金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
20
.配租人才住房。
向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
ABC
类人才配租人才住房,配租面积为
120
平方米,租赁期限内免租金。向全职在温工作的
DE
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配租人才住房,配租面积分别为
90
平方米、
40
平方米,租金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
30%
,配租时间累计不超过
8
年。
21
.配售人才住房。
向
A
类人才赠送一套不超过
190
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向符合《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条件的
BC
类人才、
DE
类人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配售人才住房,配售面积分别为
140
平方米、
120
平方米、
90
平方米,购买价格分别为备案价(核定价)的
50%
、
60%
、
70%
。以上对象申请时
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
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
60
平方
米,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
,一般应在温工作满
3
年以上,
ABCDE
类人才可放宽在温工作时间限制条件。打造一批以未来社区为基础,有海外氛围、有多元文化、有创新事业、有宜居生活、有服务保障的
“
国际人才社区
”
,为国际人才提供职住一体的生活配套服务。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用于人才社区(人才公寓)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22
.优化子女入学政策。
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
D
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企业博士子女,由公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市区范围内省、市直属单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统筹安排。以上人才子女选择入读民办初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无障碍安排,并按每人每年
2
万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贴。其他
E
类人才子女和符合工作所在地政策条件的人才子女,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位置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在高中教育阶段,从市外新引进的
E
类以上人才子女可不受户籍地限制,报考(或转入)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公办高中,享受本行政区其他学生同等待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进
E
类以上人才、
“
双一流
”
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
租购同权
”
先行先试。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建设,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23
.妥善安排家属就业。
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D
类以上人才,其配偶有来温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所在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暂时无法解决的,可由人才引进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助和缴纳时间不超过
3
年。
24
.优化社会保障。
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落户政策,本科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允许先落户后择业,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就业即可落户。
D
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
6
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地方财政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
50%
给予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1
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双一流
”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
8000
元,补贴期限
5
年。
25
.提供便捷温馨服务。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政治引领吸纳、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日常联系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推进人才服务事项
“
一站办
”“
一件事
”
改革,提高人才工作信息化水平。向
D
类以上人才发放
“
一卡通
”
,人才凭卡可享受机场、动车站、景区等贵宾通道和行政审批代办、不限号预约医疗专家、一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优惠待遇。打造一批集
“
专家休闲、智力服务、会友交友
”
为一体的人才休闲养生基地、人才客厅、人才服务综合体、人才活动中心,人才凭卡可享受贵宾服务。
四、深化引才用才机制改革
28
.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
A
类、
B
类、
C
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劳动报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29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按
95%
的标准计算。科技人员获得人才奖励、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0
.建立更加畅通的人才流动制度。
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
5
年的离岗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落实创新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
31
.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招才引智、洽谈合作办学、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或研究院等,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五、高水平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35
.建好用好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新建
1
年后考核合格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新建
3
年后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再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探索开展专家工作站建设,给予作用发挥明显的专家工作站最高
10
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学会来温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36
.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水平
。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100
万元、
50
万元建站资助,按获批后
50%
和授牌后
50%
标准拨付。设站单位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
20
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含科研经费资助),给予新进站博士后每人
30
万元生活补助,以上两项经费在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分
2
年兑现。对出站
1
年内留温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给予
50
万元就业补贴,分
5
年发放。对与我市工作站联合培养的流动站导师,按每培养
1
名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
3
万元津贴奖励。
37
.加大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建设力度。
分别给予新创成的省级以上、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少于
10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六、健全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38
.完善人才工作考核机制。
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全面推进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人才工作纳入市直单位和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考绩体系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9
.建立人才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纪检、巡视、审计制度。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40
.健全人才政策兑现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人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加强部门间人才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集成支持。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
2
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2
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开展政策兑现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擅自设立前置条件的严肃问责,对无正当理由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所称
“
以上
”
均含本数,县(市、区)包括省级产业集聚区。
本政策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不低于本政策力度的人才政策。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