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中国部分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
出国前特别提醒
> 了解您的旅行目的地国。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艾滋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 登录外交部网站
www.mfa.gov.cn
,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若目的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在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 检查护照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 办妥目的地国签证。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您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您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 核对机(车、船)票。仔细核对票面上所显示的登机(车、船)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 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保险。您将要面对国外陌生的环境,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您选择合适的险种,以防万一。
> 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
“
黄皮书
”
)。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它物品等出入境。
> 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 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 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您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部分
出国后特别提醒
>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在实行靠左行驶的国家应尤其注意)。严格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上允许的时间在有关国家停留。
> 如您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您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在住处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让小孩告诉陌生人父母不在家;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在私车的明处摆放贵重物品,如车胎被扎,修车时务必要先锁好车门;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暗处招呼出租车;不要轻易让陌生人搭乘您的车;不要和陌生人一起行走;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避免突出自己;不要在公共场所参与他人的争吵;不要在街上乱捡东西,以防被敲诈;不要在黑市上换汇;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要求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
> 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了解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邻为善,入乡随俗,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融入当地社会。
> 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循正当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贿赂等不合法方式,以免问题复杂化。
> 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 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注意在外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未煮熟的食物或喝未煮开的水(除正规密封罐装矿泉水);切勿前往疫区、辐射区、赌博、色情等场所。
> 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与家人或朋友保持正常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第三部分
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
可以为您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您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
可以在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
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对您进行探视。
√
可以在您遭遇意外时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
可以在您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
可以协助您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
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它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第四部分
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
不可以为您申办签证。
×
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
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
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
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诉讼。
×
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
不可以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
/
船
/
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
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
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第五部分
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1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2
、什么人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您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我们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
1
)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
2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
“
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
或者
“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
,都是中国公民。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
,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
3
)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
“
居英权计划
”
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
4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
1
)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
2
)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
3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
4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3
、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4
、中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
“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
个人与法人
——
之利益
”
、
“
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
——
个人与法人
”
等。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住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
5
、中国公民在寻求领事保护时应注意些什么?
(
1
)您所提供的相关情况必须是真实、详细的。
(
2
)您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办案的外交、领事官员。
(
3
)您应交纳相关费用,如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等。
(
4
)您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如果您不能或拒绝承担上述义务,领事官员将可能无法协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而且您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当您或您家人所在国家发生恐怖袭击、严重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紧急情况时,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
(
1
)您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进行注册登记。如您家人与您失去联系,请您立即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提供您家人详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以便使领馆协助查找。使、领馆将在必要及可能时协助中国公民(含死伤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注意:不一定是回国)。
(
2
)您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入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
3
)您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领馆办理。
(
4
)您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自己驾驶的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
5
)不要消极等待。如尚有安全方式离开,应立即行动。
7
、当您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时,如何处理?
如您在境外遇到交通或工伤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您的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您可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您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您已投保)争取赔偿。
8
、当您在境外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包括性侵害)时,该怎么办?
您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并索要一份警察报告复印件。您还应当与律师或医生(如需就医)联系,也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反映情况。领事官员可以向您提供以下帮助:安排适当人员(如有性别要求)听取您的受害情况并承诺保护您的个人隐私;敦促警方尽快破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向您提供律师和翻译的名单;推荐合适的医院;补发丢失或受损的旅行证件;协助您与家人、朋友或雇主联系;寻求当地社会救助。但是,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案件,不能代替您出庭,不能充当翻译,也不能替您支付律师费、医疗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9
、当您在居住国被羁押或监禁时,该怎么办?
您有权要求面见中国使、领馆领事官员。领事官员将根据您的请求前往探视,并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人道待遇、公平待遇等。领事官员还可以帮助您与亲友取得联系,向您提供当地律师名单。但是,领事官员不能干涉当地法律程序,不能出面替您进行诉讼。
10
、当您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时,如何处理?
您应当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提供当地律师、翻译名单。领事官员将会向您介绍所在国一般的法律信息。
11
、当您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在目的地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该国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入出境或过境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当地语言,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可要求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使、领馆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视情反映您的要求,或进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理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诉诸法律解决。
12
、当您非法进入或滞留他国,既无有效证件,也无经济来源时,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您应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如实报告本人真实、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出境或滞留经过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您的身份,且您的家属已垫付您的回国费用后,领事官员可为您颁发回国旅行证件并协助购买回国机(车、船)票。
13
、当您的中国护照在境外遗失、被偷或被抢时,怎么办?
请您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案,以便您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本人有关身份材料及其复印件和照片到就近的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供回国使用。我们提请您注意:买卖、转让、伪
/
变造、故意损毁中国护照是违法行为,涉案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
、当您在境外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寻求使、领馆帮助吗?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费用应由自己负责解决。如果您因被盗、被抢等原因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让家人通过使、领馆汇钱,或通过外交部转交。
15
、当您家人在境外死亡时,如何处理?
(
1
)您可通过领事官员或亲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遗物(遗嘱)情况,并从当地有关部门获得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应您请求对上述证明文件办理认证。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死亡原因。如您对死因有疑问,可聘请当地律师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请其作出合理解释或重新进行调查;亦可请领事官员协助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转交您的书面意见,请其对您的意见予以关注或将您的意见转达给当地司法机关。
(
2
)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您应聘请律师,密切跟踪庭审情况,同时可请领事官员协助关注案件,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旁听庭审。如您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您可请律师协助上诉,同时也可通过领事官员协助向当地有关部门转达您的意见。但是,领事官员不能调查案件,也不能代替您出庭。
(
3
)您可要求前往当地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但一切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及市内交通费)须自理;赴有关国家的签证、宾馆预订、接送等手续须自行办理,亦可请有资质的旅行社协助;在国外如需翻译,使、领馆可推荐,但费用须自理。
(
4
)如果您因故(如被拒签、无足够旅费等)不能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可委托在当地的亲友代办遗体火化、骨灰和遗物送回等事宜;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您应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以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当地法律法规允许,亦可委托领事官员代为处理上述事宜(费用需自理),但您应事先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
5
)如果您希望将遗体运回国,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向您提供办理运送遗体事务的公司名单。运送遗体的费用很高,需要自行筹集。
(
6
)由于国外法律环境不同,如家属长期不处理遗体,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当地有关部门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遗体进行埋葬或火化。
(
7
)死亡案件的处理时间可能很长,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聘请当地律师跟踪处理。中国驻外当地使、领馆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向您转告当地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案件处理情况。
16
、当您家人在国外失踪或遭绑架时,如何求助?
应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您也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并寻求协助。领事官员将根据您的要求请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17
、当您或您家人在国外突发重病或精神病,如何求助?
当您或您家人在国外突发重病或精神病,应迅速拨打当地急救电话,前往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可以协助提供当地医院名单;可协助通知国内家属或单位。如您或您家人要回国治疗,经当地医院及有关航空公司同意,使领馆可协助联系航空公司和陪护人员予以关照。您应承担机票及陪护等相关费用。
18
、当您与在国外的家人长期失去联系时,可以请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协助寻找他们的下落吗?
如果您已通过各种途径长期无法联系上您在国外的家人,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目前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所有海外公民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再加上他们的工作、住址和电话常有变动,因此,中国驻外使、领馆协助寻亲工作十分费时费力,常常无功而返。有时,即使找到您家人,他(她)本人却不愿与您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官员可以为您传递一些信息,或在征得您亲友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联络方式转告给您。
19
、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解决境外中国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难?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履行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职责,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是应尽的义务。但是,领事保护不能违反国际法和所在国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提出交涉,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在很多情况下,使、领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
附录一
外交部领事司联系方式
电话:
010-65963500
(办公时间)
010-65964020
(办公时间)
传真:
010-65963509
010-65964094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
2
号
邮编:
100701
附录二
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官方网站
外交部:
www.mfa.gov.cn
公安部:
www.mps.gov.cn
教育部:
www.moe.edu.cn
司法部:
www.moj.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www.molss.gov.cn
交通部:
www.moc.gov.cn
农业部:
www.agri.gov.cn
商务部:
www.mofcom.gov.cn
卫生部:
www.moh.gov.cn
民政部:
www.mca.gov.cn
海关总署:
www.customs.gov.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www.aqsiq.gov.cn
国家旅游局:
www.cnta.com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www.gqb.gov.cn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www.gwytb.gov.cn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www.hmo.gov.cn
国家信访局:
www.gjxfj.gov.cn
国家文物局:
www.sach.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
www.safe.gov.cn
附录三
中国部分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
一、亚洲地区
1.
驻阿富汗大使馆
电话:
0093-20-2102545
传真:
0093-20-2102728
2.
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
电话:
00971-2-4434276
传真:
00971-2-4436835
3.
驻迪拜总领馆
电话:
00971-4-3944733
传真:
00971-4-3952207
4.
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63-11-3339594
传真:
00963-11-3338067
5.
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
电话:
00968-24696698
传真:
00968-24699208
6.
驻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94-12-4936587
传真:
00994-12-4980010
7.
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2-51-2775298
传真:
0092-51-2279600
8.
驻卡拉奇总领馆
电话:
0092-21-5874266
传真:
0092-21-5834000
9.
驻巴林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973-17723800
传真:
00973-17727304
10.
驻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办事处
电话:
00972-2-2951222
传真:
00972-2-2951213
11.
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850-2-3813116
传真:
00850-2-3813425
12.
驻清津总领馆
电话:
00850-73-230401
传真:
00850-73-230401
13.
驻大韩民国大使馆
电话:
0082-2-7381038
传真:
0082-2-7381059
14.
驻韩国大使馆驻光州领事办公室
电话:
0082-62-3858873
传真:
0082-62-3858880
15.
驻釜山总领馆
电话:
0082-51-7437985
传真:
0082-51-7427987
16.
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70-3325168
传真:
00670-3325166
17.
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3-2-8443148
传真:
0063-2-8452465
18.
驻宿务总领馆
电话:
0063-32-2563456
传真:
0063-32-2563499
19.
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7-3172-790676
传真:
007-3172-790679
20.
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855-12810928
传真:
00855-23720920
21.
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96-312-662001
传真:
00996-312-663014
22.
驻卡塔尔国大使馆
电话:
00974-4934203
传真:
00974-4934201
23.
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电话:
00965-5333340
传真:
00965-5333341
24.
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856-21-315100
传真:
00856-21-315104
25.
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61-1-850314
传真:
00961-1-822492
26.
驻马来西亚大使馆
电话:
0060-3-21428495
传真:
0060-3-21414552
27.
驻古晋总领馆
电话:
0060-82-453344
传真:
0060-82-461424
28.
驻蒙古国大使馆
电话:
00976-11-320955
传真:
00976-11-311943
29.
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880-2-8824862
传真:
00880-2-8823004
30.
驻缅甸联邦大使馆
电话:
0095-1-221280
传真:
0095-1-227019
31.
驻曼德勒总领馆
电话:
0095-2-34457
传真:
0095-2-35944
32.
驻尼泊尔大使馆
电话:
00977-1-4411740
传真:
00977-1-4414045
33.
驻日本国大使馆
电话:
0081-3-3403-3388
传真:
0081-3-3403-3345
34.
驻长崎总领馆
电话:
0081-958-493311
传真:
0081-958-493312
35.
驻大阪总领馆
电话:
0081-6-64459481
传真:
0081-6-64459480
36.
驻福冈总领馆
电话:
0081-92-7131121
传真:
0081-92-7818906
37.
驻札幌总领馆
电话:
0081-11-563-5563
传真:
0081-11-563-1818
38.
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966-1-2812083
传真:
00966-1-2812070
39.
驻吉达总领馆
电话:
00966-2-6828254
传真:
00966-2-6620388
40.
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92-93-5018168
传真:
00992-372-510024
41.
驻泰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66-2-2457044
传真:
0066-2-2468247
42.
驻清迈总领馆
电话:
0066-53-276125
传真:
0066-53-274614
43.
驻宋卡总领馆
电话:
0066-1-7665560
传真:
0066-74-323772
44.
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0-312-4360628
传真:
0090-312-4464248
45.
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
电话:
0090-212-2992188
传真:
0090-212-2992687
46.
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
电话:
00993-12-488131
传真:
00993-12-481813
47.
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
电话:
00673-2-334163
传真:
00673-2-335710
48.
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98-71-1338088
传真:
00998-71-1334735
49.
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5-64712117
传真:
0065-64793250
50.
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67-1-275337
传真:
00967-1-275341
51.
驻亚丁总领馆
电话:
00967-2-233115
传真:
00967-2-232604
52.
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19148227530
传真:
00873-600323984
53.
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8-21-22291240
传真:
0098-21-22291243
54.
驻以色列国大使馆
电话:
00972-3-5442638
传真:
00972-3-5467311
55.
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91-11-26112345
传真:
0091-11-26885486
56.
驻孟买总领馆
电话:
0091-22-66324303
传真:
0091-22-56324303
57.
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2-21-5761037
传真:
0062-21-5761038
58.
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962-6-5515151
传真:
00962-6-5518713
59.
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84-4-8453736
传真:
0084-4-8236067
60.
驻胡志明市总领馆
电话:
0084-8-8292457
传真:
0084-8-8295009
二、非洲地区
1.
驻阿尔及利亚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13-21-692724
传真:
00213-21-693056
2.
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02-27380466
传真:
00202-27359459
3.
驻亚历山大总领馆
电话:
0020-3-3916953
传真:
0020-3-3906409
4.
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1-11-3711960
传真:
00251-11-3712457
5.
驻安哥拉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4-222-441683
传真:
00244-222-444658
6.
驻贝宁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9-301292
传真:
00229-300841
7.
驻博茨瓦纳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7-3952209
传真:
00267-3900156
8.
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7-224307
传真:
00257-213735
9.
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0-09-3505
传真:
00240-09-2381
10.
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大使馆
电话:
00218-21-4832914
传真:
00218-21-4831877
11.
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8-2223856
传真:
00228-2214075
12.
驻厄立特里亚国大使馆
电话:
00291-1-185271
传真:
00291-1-185275
13.
驻佛得角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82-623027
传真:
002382-623047
14.
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7-811132
传真:
00247-811135
15.
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3-813330263
传真:
00873-763667861
16.
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3-352247
传真:
00253-354833
17.
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4-414835
传真:
00224-451526
18.
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5-256200
传真:
00245-256194
19.
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3-21-777073
传真:
00233-21-774527
20.
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1-743207
传真:
00241-747596
21.
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3-11-794155
传真:
00263-11-794959
22.
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7-210083
传真:
00237-200471
23.
驻杜阿拉领馆
电话:
00237-426276
传真:
00237-3226214
24.
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9-732521
传真:
00269-732866
25.
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5-22445900
传真:
00225-22446781
26.
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4-2-726851
传真:
00254-2-711540
27.
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266-22316521
传真:
00266-22310489
28.
驻利比里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1-6-533248
传真:
00870-76-3667818
29.
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0-500047
传真:
00250-570393
30.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1-20-2240129
传真:
00261-20-2240215
31.
驻塔马塔夫领馆
电话:
00261-20-5333801
传真:
00261-20-5332847
32.
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3-2213597
传真:
00223-2229019
33.
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0-4549111
传真:
00230-4646012
34.
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2-52-52070
传真:
00222-52-52462
35.
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212-3-7754056
传真:
00212-3-7757519
36.
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4-61-372800
传真:
00264-61-225544
37.
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7-12-3424194
传真:
0027-12-3424154
38.
驻德班总领馆
电话:
0027-31-5634534
传真:
0027-31-5634827
39.
驻开普敦总领馆
电话:
0027-21-6740579
传真:
0027-21-6740589
40.
驻约翰内斯堡总领馆
电话:
0027-11-7847241
传真:
0027-11-8835274
41.
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7-20-723283
传真:
00227-20-920030
42.
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4-9-4618661
传真:
00234-9-4618660
43.
驻拉各斯总领馆
电话:
00234-1-2715351
传真:
00234-1-2617728
44.
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2-22-231571
传真:
00232-22-231797
45.
驻塞内加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21-8647775
传真:
00221-8647780
46.
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8-671702
传真:
00248-671730
47.
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49-1-83272730
传真:
00249-1-83271138
48.
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5-22-2667475
传真:
00255-22-2666353
49.
驻桑给巴尔总领馆
电话:
00255-24-2232547
传真:
00255-24-2232681
50.
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16-71780064
传真:
00216-71792631
51.
驻乌干达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56-41-259881
传真:
00256-41-235087
52.
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6-01-251169
传真:
0026-01-251157
53.
驻乍得共和国大使馆
办公室:
00235-522949
传真:
00235-530045
54.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236-612760
传真:
00236-613183
三、欧洲地区
1.
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5-4-232385
传真:
00355-4-233159
2.
驻爱尔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3-1-2601119
传真:
00353-1-2839938
3.
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总机:
00372-6015830
传真:
00372-6015833
4.
驻安道尔公国大使馆
电话:
0034-91-5194242
传真:
0034-91-5192035
5.
驻奥地利大使馆
电话:
0043-1-714314948
传真:
0043-1-7136816
6.
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75-17-2849728
传真:
00375-17-2853681
7.
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9-2-9733910
传真:
00359-2-9711081
8.
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32-475820752
传真:
0032-27792895
9.
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4-5526751
传真:
00354-5626110
10.
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大使馆
电话:
00387-33-215102
传真:
00387-33-215108
11.
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48-22-8313836
传真:
0048-22-6354211
12.
驻革但斯克总领馆
电话:
0048-58-3402626
传真:
0048-58-3415600
13.
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44-20-72994049
传真:
0044-20-76362981
14.
驻爱丁堡总领馆
电话:
0044-131-3371207
传真:
0044-131-3378871
15.
驻曼彻斯特总领馆
电话:
0044-161-2489304
传真:
0044-161-2572672
16.
驻丹麦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45-39460889
传真:
0045-39460878
17.
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49-30-27588529
传真:
0049-030-27588221
18.
驻法兰克福总领馆
电话:
0049-69-75085545
传真:
0049-69-75085530
19.
驻汉堡总领馆
电话:
0049-40-82276018
传真:
0049-40-82276022
20.
驻慕尼黑总领馆
电话:
0049-89-17301618
传真:
0049-89-17301623
21.
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
电话:
007-495-9561168
传真:
007-495-9382182
22.
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
电话:
007-4212-306163
传真:
007-4212-649094
23.
驻海参崴领事办公室
电话:
007-4232-495037
传真:
007-4232-497459
24.
驻圣彼得堡总领馆
电话:
007-812-7138009
传真:
007-812-7144958
25.
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3-1-49521950
传真:
0033-1-47202422
26.
驻马赛总领馆
电话:
0033-4-91320000
传真:
0033-4-91320008
27.
驻斯特拉斯堡总领馆
电话:
0033-3-88453232
传真:
0033-3-88453223
28.
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8-9-22890129
传真:
00358-9-22890168
29.
驻格鲁吉亚大使馆
电话:
0095-32-252671
传真:
0095-32-250996
30.
驻荷兰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31-70-3065061
传真:
0031-70-3551651
31.
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420-224311323
传真:
00420-224319888
32.
驻克罗地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85-1-4693002
传真:
00385-1-4637012
33.
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71-67357023
传真:
00371-67357025
34.
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70-5-2162861
传真:
00370-5-2162682
35.
驻卢森堡大公国大使馆
电话:
00352-436991
传真:
00352-422423
36.
驻罗马尼亚大使馆
电话:
0040-21-2328858
传真:
0040-21-2330684
37.
驻康斯坦察总领馆
电话:
0040-241-617833
传真:
0040-241-612092
38.
驻马耳他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6-21-384889
传真:
00356-21-384889
39.
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89-2-3134392
传真:
00389-2-3133405
40.
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73-22-295987
传真:
00373-22-295960
41.
驻挪威王国大使馆
电话:
0047-22148908
传真:
0047-22920677
42.
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1-21-3928430
传真:
00351-21-3931647
43.
驻瑞典大使馆
电话:
0046-8-57936450
传真:
0046-8-57936452
44.
驻哥德堡总领馆
电话:
0046-31-842445
传真:
0046-31-842341
45.
驻瑞士联邦大使馆
电话:
0041-31-3527333
传真:
0041-31-3514573
46.
驻苏黎世总领馆
电话:
0041-44-2011005
传真:
0041-44-2017712
47.
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8-111-2067909
传真:
0038-111-3066001
48.
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57-2-2352182
传真:
00357-2-2353530
49.
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421-2-62803348
传真:
00421-2-62804289
50.
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86-1-4202850
传真:
00386-1-2822199
51.
驻乌克兰使馆
电话:
0038-044-2533154
传真:
0038-044-2302622
52.
驻敖德萨总领馆
电话:
0038-048-7871898
传真:
0038-048-7373031
53.
驻西班牙大使馆
电话:
0034-91-5194242
传真:
0034-91-5192035
54.
驻巴塞罗那总领馆
电话:
0034-93-2541199
传真:
0034-93-4173833
55.
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0-6973730680
传真:
0030-210-6723819
56.
驻匈牙利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6-1-4133377
传真:
0036-1-4133378
57.
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74-1-587656
传真:
00374-1-545761
58.
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39-06-8413458
传真:
0039-06-85352891
59.
驻佛罗伦萨总领馆
电话:
0039-055-5058188
传真:
0039-055-5520698
60.
驻米兰总领馆
电话:
0039-02-5520306
传真:
0039-02-5694106
四、美洲地区
1.
驻阿根廷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4-11-45438862
传真:
0054-11-45451141
2.
驻安提瓜和巴布达大使馆
电话:
001-268-4621125
传真:
001-268-4620986
3.
驻巴巴多斯大使馆
电话:
001-246-4356890
传真:
001-246-4358300
4.
驻巴哈马国大使馆
电话:
001-242-3931415
传真:
001-242-3930733
5.
驻巴西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5-61-21958200
传真:
0055-61-33463299
6.
驻里约热内卢总领馆
电话:
0055-21-25514578
传真:
0055-21-25515736
7.
驻圣保罗总领馆
电话:
0055-11-30829877
传真:
0055-11-30624396
8.
驻秘鲁大使馆
电话:
0051-1-2220841
传真:
0051-1-4429467
9.
驻玻利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91-2-2793851
传真:
00591-2-2797121
10.
驻圣克鲁斯领馆
电话:
00591-3-3349645
传真:
00591-3-3701158
11.
驻多米尼克国大使馆
电话:
001-767-449-0080
传真:
001-767-440-0088
12.
驻厄瓜多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93-2-2444362
传真:
00593-2-2444364
13.
驻瓜亚基尔总领馆
电话:
00593-4-2850338
传真:
00593-4-2850125
14.
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7-1-6223215
传真:
0057-1-6223114
15.
驻巴兰基亚领馆
电话:
0057-5-3783535
传真:
0057-5-3562175
16.
驻格林纳达使馆
电话:
001-473-4141228
传真:
001-473-4396231
17.
驻哥斯达黎加使馆
电话:
00506-8902520
传真:
00506-2099881
18.
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3-7-8333005
传真:
0053-7-8333092
19.
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92-2271651
传真:
00592-2316602
20.
驻加拿大大使馆
电话:
001-613-7893434
传真:
001-613-7891911
21.
驻多伦多总领馆
电话:
001-416-9647260
传真:
001-416-3246468
22.
驻卡尔加里总领馆
电话:
001-403-2643322
传真:
001-403-2646656
23.
驻温哥华总领馆
电话:
001-604-7347492
传真:
001-604-7370154
24.
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
电话:
001-202-3282500
传真:
001-202-3282582
25.
驻旧金山总领馆
电话:
001-415-6742900
传真:
001-415-5630494
26.
驻洛杉矶总领馆
电话:
001-213-8078088
传真:
001-213-8078091
27.
驻纽约总领馆
电话:
001-212-2449456
传真:
001-212-5649387
28.
驻休斯敦总领馆
电话:
001-713-5219996
传真:
001-713-5213064
29.
驻芝加哥总领馆
电话:
001-312-8030095
传真:
001-312-8030110
30.
驻墨西哥合众国大使馆
电话:
0052-55-56160609
传真:
0052-55-56160460
31.
驻蒂华纳总领馆
电话:
0052-664-6816771
传真:
0052-664-6219762
32.
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97-451570
传真:
00597-452540
33.
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使馆
电话:
001-868-6226976
传真:
001-868-6227613
34.
驻委内瑞拉波利瓦尔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8-212-9774949
传真:
0058-212-9935685
35.
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98-2-6001419
传真:
00598-2-6018508
36.
驻牙买加大使馆
电话:
001-876-9276622
传真:
001-876-9276920
37.
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56-2-2339880
传真:
0056-2-2341129
五、大洋洲地区
1.
驻澳大利亚大使馆
电话:
0061-2-62734780
传真:
0061-2-62734878
2.
驻布里斯班领馆
电话:
0061-7-32106509
传真:
0061-7-32106517
3.
驻珀斯总领馆
电话:
0061-8-92220333
传真:
0061-8-92216144
4.
驻墨尔本总领馆
电话:
0061-3-98220604
传真:
0061-3-98220320
5.
驻悉尼总领馆
电话:
0061-2-85958002
传真:
0061-2-85958001
6.
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大使馆
电话:
00675-3259836
传真:
00675-3258247
7.
驻斐济群岛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79-3300215
传真:
00679-3300950
8.
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
电话:
00691-3205575
传真:
00691-3205578
9.
驻萨摩亚大使馆
电话:
00685-22474
传真:
00685-21115
10.
驻汤加大使馆
电话:
00676-24554
传真:
00676-24595
11.
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
电话:
00678-23598
传真:
00678-24877
12.
驻新西兰大使馆
电话:
0064-4-4721382
传真:
0064-4-4990419
13.
驻奥克兰总领馆
电话:
0064-9-5267941
传真:
0064-9-5250733
(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
以外交部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