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广州迪力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获取营业执照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撤听字〔2025〕203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如下:
当事人:广州迪力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TQN5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永嘉路30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成立日期:2019-04-02
经营范围:广告业;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体育营销策划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工商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广州迪力广告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广州迪力广告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于2019年4月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经查证,刘某某于2019年3月丢失身份证,并于2019年3月13日补领身份证,当事人提交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中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10.13-2028.10.13)为其失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是虚假材料。刘某某不具有广州迪力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拟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日将刘某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股东、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禾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元立方创意园B栋4楼)
联系人:仁卫红、林飞宇 电话:020-31212537
(公开挂网时间: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