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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①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①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②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女方年满50周岁,男方年满55周岁)。

享受补贴(待遇)

1.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2400元,纳入低保的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3600元。

2.奖励扶助金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到个人的账户中。当年申请对象次年发放。

依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泉州市卫计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农村部分计生家庭提前享受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通知》(泉卫计家庭〔2018〕55号)等文件。

(一)农村奖扶具体材料及附件

①《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②申请人及配偶与现存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配偶与现存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

⑤婚育变动情况证明(包括离婚、再婚、丧偶、收养子女、死亡子女等);

⑥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城镇奖扶具体材料及附件

①《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②申请人及配偶与现存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配偶与现存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

⑤婚育变动情况证明(包括离婚、再婚、丧偶、收养子女、死亡子女等);

⑥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⑦申请人提供的有效下岗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对于需确认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办理。①《下岗证》;②《再就业优惠证》;③《就业失业登记证》;④《就业创业证》;⑤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⑥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奖扶年龄的前一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等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各村(居)民委员会

洛阳镇卫计办:87482001

东园镇卫计办:87529310

张坂镇卫计办:87512019

百崎乡卫计办:87556678

区民生保障局卫健科:2739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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