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GC12-2024-0003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管委会(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
1
月
1
日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
2024
〕
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性质
本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为:
市区二环路以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市区二环路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属地分别由各区(包括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
+
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
×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
征收标准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
3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80
元。
六、征收程序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非住宅面积和人防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上予以明确。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详见附件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规划审定意见书
》
复印件
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成收费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缴费表中加盖收讫章,并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凭证。
(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七、收入划分
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市级收入,由市政府统筹使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区级收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
八、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符合减免政策(详见附件
3
)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详见附件
2
),向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减免项目认定材料;
(三)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定意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
、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
“
收支两条线
”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
01
款
56
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
。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十、
票据管理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十一、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2
类
13
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
”
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二、信息共享
各级相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三、监督管理
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其他规定
(一)县(市)
征收标准由当地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需要,在市建设、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征收标准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各县(市)财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三)本细则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以往市区有关征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程序的通知》(金市建综〔
2018
〕
297
号)、《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的通知》(金市建〔
2019
〕
247
号)同步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1.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2.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3.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附
1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项
目
名
称
|
|
|
项
目
地
址
|
|
是否二环内
|
|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
|
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确认数据及意见
|
缴款确认面积(建筑面积含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
|
建筑面积(㎡)
|
|
|
其他说明事项:
年
月
日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征收金额(大写)
设施配套费
(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
本表一式两份,费用收讫完毕后一份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建设单位或个人留存;
2.
二环内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环外项目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附
2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
|
建筑面积(㎡)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
相关部门意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业务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附
3
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项目名称
|
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国办发〔
2013
〕
103
号
|
教育主管部门
|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税〔
2019
〕
53
号、浙政发〔
2019
〕
28
号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财政部等六部门
2019
第
76
号公告
|
民政、卫健、商务主管部门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城中村改造项目
|
国发〔
2007
〕
24
号、国办发〔
2011
〕
45
号、国办发〔
2023
〕
25
号、浙政办发〔
2010
〕
145
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国发〔
2002
〕
20
号、浙委〔
2003
〕
10
号
|
各驻金
部队保障部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国办发〔
2021
〕
22
号、浙政办发〔
2021
〕
59
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
国发〔
2023
〕
14
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项目
|
浙政办发〔
2015
〕
31
号
|
残疾人联合会
|
国务院、
国家部委
、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抄送:
浙江省财政厅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4
年
11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