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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第五句是哪一種因呢?由於「所聞性」是「聲」的定義,故此論式的中詞完全不落入大詞(常)之內,因而是 相違因 ,但傳統上, 把第五句歸入不定因,並不恰當 。另一方面,由同品及異品的定義來探討:( 1 )陳那認為,和「所立法」同類的事物叫做「同品」,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叫做「異品」。( 2 )漢地的神泰及文軌二人認為,上二者必須扣除「有法」,也就是說,「有法」本身不可納入同品或異品之內。在藏傳因明論式的應用上,同品與所立法(大詞)是同一範圍,包含「有法」(小詞),合於陳那的看法;但是「因」(中詞)要加上一個限制:「因」不能與「有法」完全相同,也就是說,「中詞」不能與「小詞」完全相同,如此才能進行推論。例如,論式若為:

「聲無常,聲故。」

此中只有二詞(聲及常),並不完備,不能用來推理。在三段論法上,也不允許只有二詞。接著再看第五句的「同品非有,異品非有」的內涵,此與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剛好相對立。第一句的「因」是「所量性」,其意義是所認知到的東西,也就是「萬有」(存有、存在)的同義字。由於「所量性」的範圍含攝同品(常)及異品(無常 ) ,因此說是「同品有,異品有」。依此來看,「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應是以「無」來作「因」,故 第五句的論式例子,應考慮為

「聲常, 兔角故 。」

如此,兔角(為無)不落入常,也不落入無常的範圍,如此才符合「同品非有,異品非有」。

總之,九句因是對大前提(因與所立法合成)的分析,此中只有二種是正因(第二句及第八句),其餘的不定因及相違因都是屬於「似因」。

《因明七論入門》是西藏格魯派祖師宗喀巴大士( 1357AD )的因明著作,對「境」、「有境」、「推理」等作了精要的歸納與分析(註五)。「境」是對萬有的研究,給予分類與定義。「有境」是對能詮語言及心識的研究,現量和比量的分類與定義屬比。對「境」之進一步分析,依據相違與相屬、遮與立、總與別、一與異、義相與名標等等論題來研究,這些是因明的基礎。在「推理」上,有「自義比量」與「他義比量」二種。在「自義比量」中,以自續式(立式)來分析各種正因與似因。在「他義比量」中,以應成式(破式)來說明答辯時論式的運用。後期藏傳格魯派的因明入門論著,大都依準宗喀巴大士的規範,而在定義及分類上則更趨細膩,但所舉的論式例子則較淺顯易懂。以下綜合 普覺強巴 1825AD )的《辨析量論意義攝類•理路幻鑰論》(註六)、 楚村南傑 的《因理論•諸法明鏡》(註七)等著作,討論其中的論式。首先,在「因」的理論,將正因分成 果正因、自性正因、不可得正因

果正因 分成五種如下:

1. 成立直接因之果正因:

「煙山有火,有煙故。」

2. 成立因先行之果正因:

「天空之黑煙,(自因)火已先生起,煙故。」

3. 成立總因之果正因:

「五取蘊有自因,暫時生起故。」

4. 成立別因之果正因:

「看見青色之根識是有自己之所緣緣,是一種沒有所緣緣就不生起之實物故。」

5. 隨因法比度之果正因:

「於口內含糖,前一刻糖味有引生此刻糖色之功能,有此刻之糖味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