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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11

刊登日期:

2011.9.19

版數:

1866-1869

  • 核准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被廢止 :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 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第54/96/M號法令 - 規範「技術及職業教育」--廢止九月四日第44/82/M號法令。
  • 第9/2006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
  • 相關類別 :
  • 技術及職業教育及藝術教育 - 文化局 - 演藝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9/2006號法律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經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 第63/94/M號法令 第十五條第一款a)項,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連同經 第29/2011號行政命令 修改的 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 第一款以及 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為日間學制。

    三、為了本批示的效力,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課程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

    作為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專業技能人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具有一般高中程度應有的知識外,還有能力在演藝範疇內從事表演和基礎培訓的職業,在音樂理論與表演技術兩方面皆達到高中專業水平,具備投身音樂藝術工作之條件。

    四、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授予畢業生高中器樂演奏或聲樂表演技術及專業資格證書;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授予高中教育課程文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校年度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器樂演奏技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