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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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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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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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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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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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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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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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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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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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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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
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9/2006號法律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經
第4/2008號行政法規
《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
第63/94/M號法令
第十五條第一款a)項,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連同經
第29/2011號行政命令
修改的
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
第一款以及
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為日間學制。
三、為了本批示的效力,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課程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
作為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專業技能人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具有一般高中程度應有的知識外,還有能力在演藝範疇內從事表演和基礎培訓的職業,在音樂理論與表演技術兩方面皆達到高中專業水平,具備投身音樂藝術工作之條件。
四、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授予畢業生高中器樂演奏或聲樂表演技術及專業資格證書;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授予高中教育課程文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校年度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附件:器樂演奏技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