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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升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转效能的建议》(第20210479号)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提案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必要性。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现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管理的最小单元,是市域治理的最后落脚点,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业主的代表机构,在推动社区建设、社会发展中意义重大。当前业委会运行普遍存在成立换届难、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加强业委会建设,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是推进小区业主自治,提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的内在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主体。业主委员会问题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既是“新”课题,也是“难”课题。“新”在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由业主一人一票,以绝对民主的方式选出来的,立法具有超前性;“难”在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自治机制不健全,协同管理不到位,松散、缺乏制约,责权利不匹配。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就现阶段来说,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单一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业主委员会能否依法有效运行,不仅关系到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共同财产权的保护,还关系到小区能否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良性物业服务运作机制,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我市高度重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深刻认识到房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只靠我们一家加强乙方物业企业的监管,不能根本上解决业主委员会组建难、运行难和监管难等问题。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按照市、区、街、社区和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建共治的思路,总结提炼“三方联动”“红色物业”“红色业委会”经验和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加快制度机制创新,积极推进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职。

一、我市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归口监管部门

2015年底,在“电视问政”基础上,通过学习上海“1+6”系列文件,市委、市政府制发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1+10”系列文件,其中,《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35号)规定:加强业主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监管。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社区治理体系,将业主委员会建设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基层民主建设的范畴,着力构建关系明确、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社区自治新格局;要切实加强对街道、社区履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和日常运行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民政部门要将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与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统筹安排、联动部署、协调推进。组织、房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人选把关、人员培训及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履职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15〕2号)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要求民政、房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指导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严格把关,积极探索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组织,推动形成服务群众的合力;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提高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水平;房管部门具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三方联动”服务,畅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渠道,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优胜劣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依法指导业主委员会,引导业主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时,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授权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条件具备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监管,2016年施行的《省条例》在立法时吸收了我市的相关经验,其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2018年,新修订的《市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我局近年来主要做法

(一)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为加强党对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保证业主委员会正确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发系列文件。2013年,为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和规范其运作,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发《关于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三方联动”服务机制),从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好“五关”(党组织组建关、业主代表推荐关、党员比例关、“交叉任职关”、选举成功关),多方联动,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2019年,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发《关于推进“红色物业”拓面提质的实施意见》(武组通〔2019〕56号),提出着力打造“红色业委会”,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所辖小区业委会的领导,推动业委会履职尽责;强化人选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党员等参选业委会委员;提倡通过法定程序,把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推选为本社区小区业委会主任。2020年,联合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制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打造“红色业委会”的若干意见》(武组通〔2020〕2号),提出要推动党员业主参与支持业委会工作。结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常态化工作,推动在职党员和身体状况良好、有服务意愿的离退休党员干部,以业主身份,带头参选小区业委会,带头遵守小区公约和业主公约,积极参与小区治理。对在职党员在小区业委会中任职的,视同认领服务岗位、服务项目,由社区党组织根据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积分。将党员业主参与社区治理事务,支持小区业委会建设情况,作为在职党员社区表现评价、社区自管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2015年,针对全市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不高、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落实“电视问政”问题整改,制发《市房管局关于协同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意见》(武房发〔2015〕118号),联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制发《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15〕2号)等。2019年,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省、市条例等,我局会同市民政局启动《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工作,完成走访调研、起草修订、专题研究、面向社会征集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目前正按照规定程序推进。新修订的《指导规则》可操作性强,细化上位法原则性内容,充分体现我市“红色物业”“红色业委会”等基层社会治理的特色。

(三)强化工作培训和日常指导,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一是构建业委会常态化培训机制。为提高街道、社区相关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务素质,我局联合民政局制发培训方案,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业主委员会学习培训,自2017年起,逐步构建了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培训模式。线上搭建业委会培训平台,组建由行业律师、高校学者、街道社区负责人等组成的业委会专家库,录制培训视频,上传培训课件、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全天候线上答疑辅导。线下开展走访宣传,指派专家每月开展现场答疑活动,以街道为单位组织开展定制化小范围专题讲座50余场,覆盖全市15个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业委会成员1975人次;围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委会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分区集中培训,累计培训3万余人,配套编写《业主委员会工作实务手册》《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流程指引》《“三方联动”服务机制工作指南》《业委会工作指南》《业主委员会知识问答》等,为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业务知识培训和日常自主学习提供帮助。二是研发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平台。为提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效率,解决传统决策方式手段单一、表决效率低下、公正性缺失的问题,确保表决过程公开透明,我局研究开发了武汉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平台,目前初步完成平台功能开发,并选择有需求的条件成熟小区分别开展业委会成立换届和共同事项表决试点,目前正在结合试点情况进行完善。三是做好典型示范引领。组织召开全市业委会建设现场观摩会。推广江汉区常青街业委会帮扶中心、武昌区业委会孵化中心做法。指导各区有序引入专业性社会组织,协助街道社区开展业委会组建换届工作,孵化业委会,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下步我们将根据《民法典》、省市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房管部门工作职责和您的意见建议,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修订完善法规政策体系,配合组织、民政部门指导街道社区提升业委会组建换届率,推进符合条件的小区及业委会建立党组织,打造“红色业委会”;指导物业企业落实“三方联动机制”,支持配合小区党组织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统筹推进小区党建、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矛盾纠纷化解等综合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小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进一步完善业主自治相关政策文件。一是加快推进新修订的《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发。二是编写《武汉市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细化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首次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换届、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维修资金使用等方面步骤流程,为街道社区和业委会工作提供指导遵循。三是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3个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区《管理规约》等自治规范,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资金使用及项目维修等进行细化约定,实现业主“契约化”自治,增强社区治理效果。

(二)配合推进业委会依法组建和规范运行。一是推进业委会依法有序组建。按照“成熟一个、筹备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与组织、民政部门一起指导督促街道履行业委会组建换届工作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分类制订辖区小区业委会选举方案和流程,推动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二是配合指导各区开展“星级红色业委会”评选。通过评选一批党建引领力强、联动服务力强、社会影响力强的“星级红色业委会”,发挥星级评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引导居民群众参与小区治理,加强小区自治,切实提升小区治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构建运行规范有序、服务主动高效的社区联动服务新格局。

(三)构建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是推动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将业委会组建换届及履职情况在小区进行公示,对公共收益分配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等重大事项及时公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和优势,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小区业主自治。确保业主、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二是加快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运行。制发《武汉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暂行规则》,结合试点情况对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相关功能进行调整完善,按照边试点边完善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今年全面上线。

(四)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三方联动”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服务机制,主动参加街道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共同讨论解决小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问题,积极配合、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推动事务联办、要事联议,服务联评,搭建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格局。

关于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问题,目前黑龙江、北京等省市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我局也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待条件成熟后,配合组织、民政部门作进一步研究。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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