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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些公诉人员对法庭审理中的辩论尚缺乏全面清晰的认识,认为辩论仅仅存在于法庭辩论环节,进而表现为在法庭调查环节,无论辩方的质证力度强弱与否,都不理不睬或处理不充分。笔者认为,法庭审理中辩论的场域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环节,概括叙述提示而过和准确分析重点反驳是协调两个环节辩论、避免内容重复交叉的基本途径。

第一,庭审辩论的场域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分3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述第1款是关于“法庭调查”的相关规定,第2款是关于“法庭辩论”的相关规定,第3款是关于“最后陈述”的相关规定。据此,从第1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调查、辩论”,因而,法庭调查环节也有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3条第1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庭调查阶段存在辩论。因此,有观点认为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进行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诉讼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交织在一起的,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都是既需要调查又需要辩论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只有通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才能使法庭调查深入下去。如果过于强调区分法庭审理的阶段,容易使法庭辩论形式化、简单化,不利于法庭审理的深入进行。实践中,有人将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称为“分散辩论”,将法庭调查后专门的辩论阶段进行的辩论称为“集中辩论”。

第二,明晰两个环节辩论的区别与联系。 就两个环节的区别而言,一是对象和内容不同。法庭调查环节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辩论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是围绕证据本身及其证明的事实等,基本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法庭辩论环节的辩论,控方的辩论意见首先体现在公诉意见(书)中,该环节的辩论通常不仅仅是针对证据发表的意见,还包括法律适用等内容。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法庭调查环节的辩论,其形式通常表现为对单个证据或一组(多个)有联系的证据发表意见,而法庭辩论环节的辩论具有总结性,通常表现为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体系性的组合,主要目标是阐明它们是如何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案件事实。

就联系而言,主要表现为交叉与混同。一是交叉,两个辩论环节都有关于证据的问题。二是混同。比如,在某强奸案法庭调查环节中,公诉人将被害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证人甲的证言、证人乙的证言分为同组,分述单个证据证明对象内容后,再述小结,共同证实被害人深度醉酒失去意志自由。辩方可能同样会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或辩论意见,并从证据角度瓦解上述小结。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完整意义上的公诉意见可能还会包含法庭调查环节的上述内容。

第三,辩论内容交叉与混同时的处理。 针对两个辩论环节的区别及联系等特征,庭审中,公诉人遇到法庭调查环节中的辩论与法庭辩论环节中的辩论内容交叉重复时,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予以处理。

一是概括叙述,提示而过。概括叙述提示而过,以“鉴于某事实或问题(必要时可以再将问题列出,简明扼要地复述一下)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不再赘述”等等语言一带而过。这种情况主要针对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均已经充分发表意见,需要表达的内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已较彻底解决,没有继续发表意见进行说明必要的情形。

二是准确分析,重点反驳。公诉人运用自身扎实的知识储备或开庭前的准备,对辩方在调查阶段相关的辩论意见进行分析理解、消化分解,形成具有强有力驳论风格的内容,并将其吸收进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发表,重点反驳对方。

(作者单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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