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问题基本情况
―
、基本立场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客观事实。中方一贯主张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外交谈判寻求解决。
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我历史法理依据
大量文献史料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我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我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鱼等生产活动。
15
世纪以前,我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商人、渔民即把钓鱼岛等岛屿当作航海标志。
我国明清两朝一直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行使主权。早在明初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已列入中国版图,永乐年间(公元
1403
至
1424
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即明确记载了中国人自福建往琉球途中所经过的钓鱼屿、赤坎屿(即赤尾屿)等岛屿名称。
明清时期出使琉球王国的册封使在出使录中都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过了这些岛屿之后才进入琉球之境。明朝册封使陈侃
1543
年所著《使琉球录》记载,
“
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
……
见古米山(久米岛),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
”
。清朝钦差大臣黄叔儆巡视台湾后于
1722
年所著《台海使槎录》中,也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
“
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
”
。
明朝剿倭总督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标明了明朝海防管辖的沿海岛屿,其中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证明这些岛屿早在明朝就已在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东侧有深达两千多米的冲绳海槽,将其同琉球群岛分隔开,湍急的黑潮自西南向东北流经这里,使东侧的船只在古代的航行技术下很难靠近这些岛屿。这也说明我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利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偶然。
三、日本和国际社会也曾明确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近代以前的正史、国志及学者文章均未对中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出任何异议,并直接使用中国的名称。日本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出版的多种地图都将钓鱼岛绘成与中国大陆同色,直到
1892
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还未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之内。
日本学者林子平
1785
年著《三国通览图说》,在其附图
“
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
”
中,钓鱼岛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不在琉球群岛范围内。
1605
年,琉球王国执政官在《琉球国中山世鉴》一书中确认
“
姑米山
”
(现称
“
久米岛
”
,位于赤尾屿以东)为琉球边界。
1701
年琉球国使臣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
36
岛,其中不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十九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清朝李鸿章同日本谈判琉球归属问题时,双方都确认琉球的范围只限于
36
岛,钓鱼岛等岛屿不在其内。
十九世纪,英国、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列强的相关文献和地图也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1877
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该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马关条约》曾用该图确定澎湖列岛范围。
1941
年,日伪统治下的
“
台北州
”
与冲绳县因钓鱼岛渔场发生诉讼纠纷,日本法院判决这些岛屿归
“
台北州
”
管辖。曾在日伪统治时期任
“
台湾警备府长官
”
的福田良三证实,当时钓鱼岛等岛屿是在
“
台湾警备府长官
”
的管辖区内,台湾渔民到钓鱼岛一带作业都由
“
台北州
”
发放许可证。这说明,即使在日殖民统治时期,这些岛屿也是被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理的。
1943
年
12
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规定将日本窃取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
1945
年《波茨坦公告》重申,
“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
,同年
8
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被日本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在国际法上已随之回归中国版图。
四、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1884
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到钓鱼岛探险,声称发现了
“
无人岛
”
。
1885
年到
1893
年,冲绳县政府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该县管辖,树立国标。日本政府顾忌清政府的反应未敢批准。
1895
年
1
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窃取了钓鱼岛等岛屿,
“
编入
”
冲绳县管辖。同年
4
月,日本通过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政府将
“
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
割让给日本。
1900
年,日本政府把钓鱼岛等岛屿名称改为
“
尖阁列岛
”
。
五、日美私相授受及我方声明抗议
1951
年
9
月
8
日,日本同美国等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和约》,同意将北纬
29
度以南的西南群岛等岛屿置于以美国为唯一施政者的委托统治制度下。
1953
年
12
月,美国托管下的琉球政府发布公告划定其所辖地理范围,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其中。
1951
年
9
月
18
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
“
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
。
1971
年
6
月
17
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规定美国于
1972
年
5
月
15
日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归还日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也被划入
“
归还区域
”
。协定签字当天,美国务院发言人表示,
“
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
‘
尖阁列岛
’
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
1971
年
12
月
30
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
“
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
‘
归还冲绳协定
’
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
‘
归还区域
’
,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
。
六、日方制造
“
购岛
”
问题
2012
年
4
月,日本极右政客、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抛出东京都政府
“
购岛
”
图谋,并高调发起募捐活动。
7
月,日本政府表明所谓
“
国有化
”
计划。
9
月
10
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
“
购买
”
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
“
国有化
”
。
中方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方坚决反对日方拿中国的神圣领土买卖。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丝毫不能改变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