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医科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启动
2023
年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与我校签订
5
年及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
2
、持有温州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3
、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医科大学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
、初审。所在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加盖学院印章,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
11
月
22
日前
送交人事处。
3
、核定。人事处负责对引进人才资格及购房补贴额度进行审核,后勤发展处负责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
、公示。将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天。
5
、发放。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公示期满后半个月内到后勤发展处签订《温州医科大学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填写借款单,后勤发展处汇总后交人事处,并由人事处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
三、申请材料
1
、《温州医科大学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或离异的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一份);
4
、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申请人及配偶的学习与工作经历(从档案材料中复印,签署“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如档案在校本部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复印);
7
、已在温州购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或税费缴纳凭证或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四、相关规定
1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后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承租学校教工公寓的必须先行腾退。
2
、
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前进校人员,享受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须在我校工作累计满
10
年。不满
10
年终止在我校工作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服务期限分年以借款方式发放,引进人才在我校工作满
10
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查核准后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后勤发展处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借款转为补贴手续(如有涉及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
3
、
2016
年
11
月
18
日之后进校人员,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时间满
10
年者,学校发放的购房补贴全额归个人所有;在校工作时间不满
5
年者,离职时须全额退还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在校工作时间满
5
年不到
10
年者,离职时按未满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发放的购房补贴。
4
、引进人才在温州购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及发票或税费缴纳凭证或产权证等向后勤发展处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可申请提前借支部分购房补贴。引进人才提前借支的房屋产权证在服务期内交由后勤发展处保管。
5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
40
条意见》的通知(温委人
[2020]1
号)文件精神,部分高端人才可享受温州市购房补贴。学校购房补贴和温州市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学校购房补贴标准若高于温州市购房补贴标准的,则给予补齐差额,并按学校购房补贴标准总额上浮
5%
。
6
、引进的第五层次人才按《温州医科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进行前三年的科研任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剩余服务年度的购房补贴。
7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后勤发展处进行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申领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追回购房补贴,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
、已申领过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续领本年度购房补贴可直接于
12
月
5
日之前与后勤发展处房产科联系直接填写借款单,无需再提交其它申领材料。后勤发展处将名单汇总后交人事处,并由人事处报计财处统一发放。
五、联系方式
后勤发展处:同心楼
406
室房产科,裘昕,联系电话:
86689872
;
人事处:
同心楼
517
室人才科,联系人:
潘捷,联系电话:
86689737
。
后勤发展处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