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094719/2022-00002信息分类财政
发文单位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22〕16号
发文日期2022-09-17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9
月
17
日
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
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
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适
用本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
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
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
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
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
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单位,是指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承包企业和劳
务企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并使用劳务分包的专业分
包企业视同为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
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工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
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
程施工合同,并约定下列事项:
(一)工程款的计量周期和进度结算办法;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三)人工费用的总额;
(四)每月拨付人工费用的时间及金额;
(五)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人工费用总额等事项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
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保留在施工
项目部备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使用项目资金落实
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可作为工程款支
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
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工程款支付担保保
证人应按照担保合同代为支付。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
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先行清
偿,建设单位到期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可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代为支付
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
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于施工总承包单
位代发工资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中,建立分账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
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
工资;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
工资拖欠的,应按核定已完成工程进度的人工费用总额为限,先
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牵头建立保障工
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矛盾纠纷化解协调小组,
及时化解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第一时间处置讨薪突发事件,并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
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工程项目部
配备劳资专管员
,由其负责对分包单位
实施监督管理;
(二)指导并监督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
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不允许未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
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指导并监督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四)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
付表、工程进度等资料;
(五)编制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资料,
并向建设单位申报应拨付人工费用进度款;
(六)组织分包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卡,并受分包单位委托,
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
账户,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七)预防和处理分包单位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
题;
(八)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
放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审定工
程完成产值、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监管工作范围。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合同、协议和农民工登记、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表交予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提供、不配合,未按本办法履行工资支付
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一)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分包单位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未实名登记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第三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
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
信息公示等制度。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
起
30
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
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工资专户资金来源、数额及支付方
式。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应当为“开户单位
+
项目名称
+
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
开户银行受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
日常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的用途:
(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接收建设单位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
5
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当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资金托管协议、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
10
日前核算上
月完成工程量产值并编制、公示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表,报工程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盖章(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于
3
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建设单位于当月
15
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总
额(人工费用)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及时审
核农民工工资总额的,应于当月
15
日前按上月完成产值
×30%
拨
付人工费用;未及时审核上月完成产值的,应于当月
15
日前按
工程合同造价
×30%
÷工期月数(所得金额)拨付人工费用,以
此类推至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
审计、计量计价争议等任何理由延期拨付或拖欠每月应拨付的人
工费用。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支持使用农民工现有银行卡支付工资,不
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农民工办理新的工资卡,不得拒绝使用
其他银行卡。
施工总承包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
包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共同向开户金融机构出具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办理
销户手续,并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完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
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与“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
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工作,并实时将在
建工程的实名制管理数据推送至信息化监管系统,实名制管理的
数据包含农民工进出场登记、日常考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资
支付等记录。
(一)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农民工施工所在地的项目名称、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
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企业与农民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实名制用工花名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信
息化监管系统,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书面
花名册(包括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退场
时间等信息)、书面考勤记录(包括每日进场时间、离场时间)。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书面保存工程项目的农民工进出场登记、月出
勤天数、月度工程量核算、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银行代发工资
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后
2
年。
(三)设立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配备劳资专
管员,具体负责项目务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
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实时掌握施
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拖延支付。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核算班组工程量和农民工工
资,并于每月
10
日前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经
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审核后,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
每月
20
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金
融机构将工资代发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
(二)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施工总承
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
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分包单位
应当按月核算务工人员工程量和工资,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确
认后,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在通过工资专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
(四)对用工时间不足
1
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用工单位可以
现金形式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相关影像或
签字发放记录资料保存,并于
1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
统。
(五)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不得列入农民工工
资,从专用账户支出。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每月人工费用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纳入监理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
工资支付清单的,及时督办整改,未整改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
25
日至月底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将建设单位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或进账凭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收支统计情况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对企
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项目将工
资保证金存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
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
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担保金额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
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金额。保函或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
1
年并
超过工程施工合同期限
6
个月以上,期限内未完成施工的,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按照原担保或保险金额提供保函或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或先行清偿决
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保
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提供保函或保险的机
构应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文书
5
个工作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人员支付农民工工
资,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保险责任。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
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
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险相同保险范围和金额的新保险。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差异化管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
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
律服务热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二维码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统一建立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经信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
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归集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实
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支
付应急预案,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
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部
门联合监管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减少拖
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牵头组织召开根治欠薪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加强工
作
形势研判,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
(二)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查验在建工程项目“五项
制度”信息共享运用情况;
(三)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守法动
态管理制度,推进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分级分类监
管;
(四)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并督促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
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工
资支付制度;
(五)受理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款问题治理,全面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实名制
用工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制止和纠正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
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处
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
(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告知该项目按规定落
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工资支付制度,并督促其
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开信用承诺;
(二)查验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款支付担保
形式和金额、人工费用总额、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时间等工程施工
合同必备条款;
(三)施工许可审批后一周内和竣工备案审批后一周内,分
别将该项目许可审批情况和备案审批情况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
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全面监管;
(四)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建设、施
工单位按月核算工程量及人工费用,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
付人工费用情况,加强工程款拨付管理,确保应付工程款
30%
金额(扣减付款节点前已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的资金)
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面落实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
理;
(五)督办处理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
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问题,牵头处理本行业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
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落实企业工
资拖欠信息归集、交换共享,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动态信用联合
奖惩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
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件,严厉打击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及
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
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改革、相关行
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金融
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
实行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拖欠农民工
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记录应当及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
息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
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报告,推动信用报告应用,并向相关单位和
农民工提供依法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当地的政府门户官网、政务服务网、新
闻媒体、信用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
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
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
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
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
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未
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
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
偿;逾期不改正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
金融机构保函等第三方担保;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
督管理,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
工资清单;
(五)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
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
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七)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实名
制管理;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
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
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
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点
做好欠薪矛盾排查化解、欠薪网络舆情监测及其他应急处置工
作。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按照《荆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荆政电〔
2019
〕
1
号)要求,由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