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链接
link之家
链接快照平台
  • 输入网页链接,自动生成快照
  • 标签化管理网页链接

本报记者 王永

自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这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算法系统”中脱困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聚焦的热点话题。

完善立法 与时俱进补齐短板

2020年,一篇万字长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刷爆朋友圈。文章描述了这个群体的日常工作状态——订单超时、商家卡餐、电梯满员……当这些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大数据平台算法的精密“指挥”下,成为“困在系统里的人”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工伤保险、养老保障等问题格外引人关注。

“外卖员和平台是什么关系”“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怎么办”“网络主播的加班费怎么算”……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在今年的“关于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中指出,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就业模式有着显著的区别,比如就业缺乏稳定性,劳动者的权益缺乏保障,这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她在议案中提出,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新就业形态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会面对理论和实务的双重困境。建议对新就业形态持续深入调研,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厉莉在议案中建议。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他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尽快修改我国《劳动法》,补齐劳动立法短板,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专章规定。

他同时强调,《劳动法》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加强监管 规范平台企业用工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的当下,平台和平台劳动者之间呈现更加灵活复杂的用工关系。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之前,通过做好对平台企业的管理来更好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尤为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建议制定平台企业就业管理条例,对平台企业逐步实施分类规范。

对于分类规范的含义,孙洁进一步解释,一是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有可能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的平台企业,应扩大员工制管理范围,对平台全职就业者实施社保制度全覆盖;二是对兼职就业者实施社保信息申报制度,并应对平台企业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最低缴费要求。

此外,孙洁还建议,从长期来看,可考虑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条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在概念界定和数据统计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条例的具体内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企业责任以及个人参保的约束性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熊水龙则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对于“三新”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的针对平台的投诉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前提下及时作出处理,要定期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执法查处力度,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劳动用工领域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协同治理 试点职业伤害保障

近年来,一些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因为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送达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切。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业伤害保障,要以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同时,要鼓励保险企业及时推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商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让人欣慰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已经在多地展开。比如上海市就规定,试点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改进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

此外,上海市相关部门还表示,将加强试点期间职业伤害保障运行分析,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规定,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令人欣喜的是,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后,平台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将逐步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都将逐步完善。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困在系统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会工作得更加从容、更有尊严、更有安全感。

《中国劳动保障报》(2022年3月5日第3版)

【纠错】 责任编辑: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