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委员:
您好!您在区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对安置房小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定补贴奖励政策”的提案已收悉。您的提案对不断提升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指导作用,对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针对您的提案,结合我区目前实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根据《溧水区安置房小区物业费补贴实施办法》,相关符合补贴条件的安置房小区补贴费用2018年至2021年的已全部发放到物业企业。近年来,因区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类奖补经费进行了调整,2021年后安置房物业费补贴政策配套财政资金已暂停发放。区房产局已通过联席会议多次反映该问题,联合各部门商议解决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物业收费问题。针对您反映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协助提升物业费收缴水平:
一是增加物业经营性收入路径。目前安置房小区按总建筑面积3‰配建的物业经营性用房,已推进相关建设主体进行移交物业企业自营或进行出租(部分小区建设单位未按政策配建的,在建设单位建设的其他安置房小区调剂补足)。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为门面房的,可以通过在小区内选定合适位置后,进行置换出租。同时鼓励物业企业扩大业务范围,结合小区特点开展养老服务、维修服务、家政服务等多种经营,拓展收入来源。
二是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缴费示范作用。通过党建引领发动业主党员、社区干部、原村队长、网格员等模范带头缴费,今年以来区房产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物业费收缴提醒工作,积极倡导机关党员带头缴纳物业费,引导各方养成自觉缴费意识。
三是发挥物业欠费司法作用。区房产局对接区法院针对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开展物业企业救济维权处置路径研究,建议司法部门对物业费收缴率较低的小区提供集中物业诉讼救济途径,每年针对1-2个小区提供小区物业历史欠费清缴诉讼名额。
四是争取安置房小区物业费激励性补贴。区房产局积极争取物业收费补贴政策,建议对物业费收缴率达到50%(含)以上的安置房小区,给予物业企业收缴额20%的奖励,奖励资金按区、镇(街道)、建设单位4:3:3分担,按年度结算,区级资金由区财政结合财力情况落实保障(开发区参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交付第一年由于物业费全额缴纳,不予补贴。
五是实施物业费收缴内部绩效考核。推动安置房小区逐步开展物业收费工作,物业企业每年针对物业费收缴工作制定年度收缴计划,将收缴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人,由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挂包。鼓励物业费收缴责任人定期与挂包点业主进行沟通联系,了解业主需求和反馈问题,对于正当诉求应积极解决处置。督促物业公司定期对各项目收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收缴考核情况和工资绩效进行挂钩,强化物业企业收缴责任履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健康吉祥!
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