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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7号楼2层,2003年4月30日成立。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陈元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24,512.1836万元。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民用航空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及销售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并于11月4日发出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于11月12日就反馈建议做出书面回复。

二、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1、关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为港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航空工业集团。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港交所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港交所披露的方案内容是否与本次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如有差异请说明具体情况;(2)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已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公司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index_c.htm)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了《内幕消息公告收购中航直升机100%的股权》、2019年10月13日披露了《内幕消息公告关于收购中航直升机100%股权项目之进展》、2019年11月28日披露了《公告主要交易及关联交易:建议收购目标股权及建议于特别授权下发行对价股份》、2019年12月27日披露了《公告延迟寄发通函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2020年1月3日披露了《主要交易及关联交易:建议收购目标股权及建议于特别授权下发行对价股份》等公告,对本次发行方案和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香港法律顾问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确认,就本次交易而言,公司已按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因会计准则、境内外上市规则和监管规则差异导致披露文件形式和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外,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下称“《36号令》”)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对于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国有控股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4条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如下:

(1)2019年9月20日,中航科工获航空工业集团书面告知,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已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的预审核;

(2)2019年9月23日,航空工业集团分别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资产评估结果完成备案;

(3)2019年9月27日,航空工业集团向中航科工作出《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航空资本[2019]788号),原则同意中航科工本次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

(4)2019年10月15日,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核发《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天津保税投资参与中航科工资产重组项目的批复》(津保管批〔2019〕40号),同意天津保税投资与航空工业集团及中航科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参与中航科工资产重组项目。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港交所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披露的信息相关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准则、境内外上市规则和监管规则差异所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本次交易已按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2.关于标的资产

审核中关注到,申请人本次发行股份拟收购中航直升机100%股权、哈飞集团10.21%股权和昌飞集团47.96%股权。报告期内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向航空工业集团进行了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 1)中航直升机及其控股的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经营业务范围和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情况,与申请人目前经营业务的差异重合情况;(2)收购后相关资产和业务的整合计划,分析并说明相关收购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情况;(3)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的来源、确认依据、转增股份数量和比例、转增履行程序和报批情况。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 标的资产业务和收入构成情况

中航直升机的经营范围是“直升机及其它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其它非航空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中航直升机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818,600.73

哈飞集团的经营范围是“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机机构);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教育咨询服务。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哈飞集团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743,220.95

昌飞集团的经营范围是“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生产、销售其他机电产品、配件及有关物资;进出口贸易,承包境外机电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仓储;生产、销售:普通机械,五交化,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水电安装,计量测试,金属制品,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房屋维修;以直升机(民用)为主的产品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客户飞行、机务等方面的培训;直升机租赁、直升机修理;软件开发;航空、航天科技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及产品销售;设备安装;工艺装备研制;航空维修及改装;航空、航天技术开发、机械设备安装;人才交流、提供劳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娱乐、停车、传真、打字、复印、代客订票、百货、陶瓷销售;旅游服务;会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昌飞集团的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064,991.82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从事直升机等航空产品的研制、生产加工和销售;中航科工的业务涵盖航空整机、航空零部件和航空工程服务等航空相关业务板块。标的资产业务与中航科工在直升机的产品型号和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

(2) 收购后整合计划及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中航科工的子公司,未来上市公司将通过本部及各下属子公司协同运营各项业务。针对业务整合计划,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对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业务模式进行大幅的调整,将主要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制实现对经营管理的最终管控,保证人员的稳定以及业务的平稳过渡。本次交易后,公司的航空业务产业链将更加完善,现有业务和标的资产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协同效应,从而全面提升公司航空产品发展和体系保障能力,提升公司航空产品整体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规模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虽然短期内可能对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摊薄效应,但从长期来看,随着公司航空产业链的整合与进一步发展,公司股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有望实现进一步增长。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大幅减少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业务为直升机等航空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共享基础资产设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航空产业业务的综合竞争实力。

(3) 关于国有独享公积金

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哈飞集团、昌飞集团接受国家技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形成国有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并由航空工业集团单独享有。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的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形成的军工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权,由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享有;暂不具备转换为国有股权条件的,可以计入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并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转为国有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由国拨资金形成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应由航空工业集团享有,航空工业集团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代表人按照有关规定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对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增资转为国有股权并落实国有股东权益,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航空工业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将哈飞集团及昌飞集团截至2018年9月30日归属于航空工业集团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为其对哈飞集团及昌飞集团的增资。

2019年1月17日,航空工业集团内部审议后书面同意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包括原则同意本次交易方案中的注入资产范围、同意中航科工发行股份收购中航直升机100%的股权,以及航空工业集团因国有独享权益转增而形成的对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部分股权。

2019年9月23日,航空工业集团分别对本次转增涉及的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资产评估结果完成备案。

2019年9月27日,航空工业集团向中航科工作出《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航空资本[2019]788号),原则同意中航科工本次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

2019年11月27日,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直升机一致同意航空工业集团以哈飞集团、昌飞集团截至2018年9月30日归属于航空工业集团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因此,航空工业集团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对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增资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主要从事直升机等航空产品的研制、生产加工和销售;中航科工的业务涵盖航空整机、航空零部件和航空工程服务等航空相关业务板块。标的资产业务与中航科工的在直升机产品型号和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收购完成后相关资产和业务的整合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交易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已经依法完成必要的审批和登记程序。

3、 关于资产评估

审核中关注到,评估机构对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均为2018年9月30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中航直升机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结论均选择了资产基础法。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本次申请材料中评估报告是否已按规定经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备案;(2)目前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是否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以及交易双方的同意、确认,是否影响后续国有产权转让交割,是否影响本次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3)中航直升机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国资管理和评估准则的规定;(4)评估中航直升机持有的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价格时采用的评估假设、参数和方法是否与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各自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如有差异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对少数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否考虑了控制权的折价;(5)标的资产原股东航空工业集团和天津保税是否实缴了全部出资额,如无,是否在评估作价中予以考虑或进行补足。请主办券商、律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本次申请材料中评估报告是否已按规定经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本次交易已经国务院国资委预审核,并经航空工业集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航空资本[2019]788号),原则同意中航科工本次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因此,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项目,应由航空工业集团负责备案。

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已按照相关规定,由航空工业集团履行评估备案程序,中航直升机评估报告备案号:4165ZHGY2019101、哈飞集团评估报告备案号:4163ZHGY2019099、昌飞集团评估报告备案号:4164ZHGY2019100。

(2) 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问题

鉴于目前距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已超过一年,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中发国际以2019年12月31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加期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中航直升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航直升机股东全部权益(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80,835.97万元;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哈飞集团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哈飞集团全部权益(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54,151.42万元,哈飞集团10.21%的股权评估值为15,738.86万元;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昌飞集团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昌飞集团全部权益(扣除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后)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38,395.25万元,昌飞集团47.96%的股权评估值为66,374.36万元。

根据加期评估报告的情况,标的资产在加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合计为662,949.18万元。加期评估不构成新的经济行为事项,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本次交易方案和交易作价仍遵照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执行。

2020年12月17日,航空工业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的确认函》(航空资本[2020]902号),对本次交易的以下事项进行了确认:

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航空工业集团是本次重组项目的评估备案及经济行为事项有权批准机关。航空工业集团于2019年9月23日完成了本次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的评估备案手续(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了本次重组项目的经济行为审批。

②在会审核期间,中航科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加期评估(加期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根据加期评估报告,本次重组项目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值较经备案的评估值有一定提高,但由于本次重组项目经济行为已经批准,本次重组项目的交易作价和方案不因加期评估进行调整,仍按照原交易作价和方案继续实施。

③本次重组项目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整、合规地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所要求的各项审批程序。

综上,本次交易已取得航空工业集团的相关批复,本次交易已取得交易双方的同意、确认;本次交易之经济行为未发生变化,仍在正常进行中;各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持续有效。

2020年11月25日,航空工业集团与天津保税投资作为中航直升机的股东已经召开中航直升机的股东会同意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目前各方正待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综上,主办券商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目前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以及加期评估事项不影响本次收购的后续交割,不会影响本次收购的合法性、有效性。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所必需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本次交易合法、有效。

(3) 中航直升机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国资管理和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评估报告签署日,由于中航直升机本部近年来均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其未来经营业务的不存在有详细的经营规划,未来业务的开拓、开展情况均无法预估,未来收益及风险亦无法可靠预估,因此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航空工业集团对中航直升机本部的持股平台功能定位并未改变,中航直升机本部亦不会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评估基准日后其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亦无重大变化。

此外,鉴于中航直升机的业务情况,公开市场上也无法找到类似并购案例或可比上市公司,故而也无法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因此,评估机构对于中航直升机本部仅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对于其整体并表范围内的3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取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对于其持有的1项上市公司股权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了市场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一)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二)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 (三)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国资委2013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十八条规定:“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评估机构就评估方法的选择符合国资管理的相关要求:1)中航直升机本部持续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中航直升机本部进行评估与国资管理要求并不相悖;2)评估机构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的3家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哈飞集团、昌飞集团和锦江航维)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符合国资管理关于“持续经营企业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的监管要求;3)评估机构对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上市公司中直股份12.78%股票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相关评估准则和国资管理的规定。

综上,评估师对中航直升机整体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符合相关国资管理和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4) 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昌飞集团评估方法是否一致性

本次评估工作均由同一评估机构的同一评估师团队完成,评估过程中三家被单位采用的评估假设一致,且中航直升机持有的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价格时采用的评估假设、参数和方法与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各自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科工将直接和间接控制哈飞集团、昌飞集团100%的股权,标的公司的评估对象均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不存在对少数股权的评估,因此未考虑控制权折价。

(5) 标的资产股东是否实缴全部出资

标的资产原股东航空工业集团和天津保税投资未实缴全部出资额,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是基于中航直升机现有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未实缴出资部分对标的资产评估值无实质影响,该事项评估师已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进行了披露。

主办券商、律师和评估师认为:本次申请材料中评估报告已按规定经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加期评估,评估机构已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基准日至今超过1年不影响后续国有产权转让交割,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中航直升机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原因具有合理性;评估中航直升机持有的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价格时采用的评估假设、参数和方法与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各自评估报告相应内容一致;对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股权的价值评估无需单独考虑控制权的折价;标的资产原股东航空工业集团和天津保税投资未实缴全部出资额事项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无实质影响。

4、关于信息披露

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没说是否在内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对此,要求 申请人补充披露 是否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信息披露 》的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方式,以保障未来能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中航科工为香港上市公司,公司日常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信息。根据中航科工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由2019年8月23日中航科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有关董事会和股东通讯方式另有规定外,公司的通知、通讯或其他任何书面材料可以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因此,公司日常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信息,同时公司亦在公司官网之“公告与管制”栏目同步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能保障未来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次内资股发行对象航空工业集团和天津保税投资书面函告了上述信息披露方式。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中航科工已按相关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方式。

5、关于重大事项提示

审核中关注到,目前申请人已完成了H股全流通,此次拟向航空工业集团和天津保税投资定向发行内资股,发行价格与近期港交所交易价格存在差异。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拟对此次发行的内资股申请全流通,如是请说明具体计划安排,并结合本次定向发行内资股的发行价格与近期港交所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情况,就未来内资股全流通后可能导致投资亏损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内资股暂无申请全流通的计划。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公告《内幕消息公告 建议发行A股》,公司正考虑发行A股,截至2020年10月30日尚未确定A股发行方案。此外,公司对发行价格与公司近期H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投资者可能亏损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内资股暂无申请全流通计划;公司已就本次发行价格与公司H股近期交易价格差异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三、 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反馈回复,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