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指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根据划定的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责任。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指上述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
1.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意味着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科研人员和成果所属单位共同所有。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则表示科研人员可以在约定期限范围内使用科技成果,但无处置权,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仍归成果单位所有。
2.经济收益: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按照划定的份额享有科技成果所创造经济收益的权益,包括获得专利权、技术许可费、股权分红等。而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则不能直接获得科技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收益,由单位以成果收入分配方式进行奖励。
3.归属责任: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强调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创造和贡献,以及对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责任。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则更加强调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和推广,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
总的来说,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注重研究成果的经济回报和创新激励,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则更注重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效益。另外,与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相比,长期使用权赋权不涉及权属转移,不涉及权属变更登记,赋权程序相对简单一些。
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第二部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