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08月至1983年09月,在湖南省地质局四○九队工作;
1983年09月至1985年10月,在武汉地质学院经管系学习;
1985年10月至1993年08月,在湖南省地质局四0九队先后担任一分队队长、综合分队分队长、工程勘测公司经理、副队长、队长等职务;
1993年08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零陵岩石基础工程公司经理;
1997年02月至1997年03月,任湖南省地矿厅党组成员、省零陵岩石基础工程公司经理;
1997年03月至2000年04月,任湖南省地矿厅党组成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6年08月至2010年01月,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0年01月至2015年01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书记;
2015年01月至2016年03月,任湖南省湘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03月至2018年05月,任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第九届省委委员,第十一届湖南省政协委员。
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政协原副秘书长陈三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三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陈三新,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三新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审批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受贿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三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三新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审批资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伙同其女儿(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通过妻子、女儿收受或单独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7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三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陈三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三新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委原书记陈三新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陈三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陈三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湘潭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资质审批、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女儿(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外币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22万余元。